《周易》作为群经之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源头,凝结着先人的古老智慧。《周易》文字古奥,言简意深,历代注易解易者层出不穷,内涵不断丰富,同时也蒙上了层层神秘色彩,日益晦涩难懂。《周易》六十四卦中有一讼卦,针对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争讼,可以宽泛地理解为矛盾纠纷,该卦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治理矛盾纠纷、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仍然具有相当启示意义。
其一,矛盾纠纷的产生之源。《周易》观象取意,以乾坤震巽坎艮离兑八个经卦代表天地水火等自然事物或者事物的属性,两个经卦上下重叠组合成六十四个别卦以象征事物发展的特定状态。讼卦为坎下乾上,坎代表水、阴险,乾代表天、刚强。就形象而言,天往上无限延伸,水长向低势流动,二者永无沟通交集,该卦的象辞对卦象作了生动描述:“天与水违行,讼。”人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之中,囿于偏见、蔽于私利,往往顽固坚持自己立场,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攻乎异端,遇事不能有效沟通协商,于是便产生观点的争辩、利益的纷争。如果把上下卦视为当事人双方,一方阴险狡诈,另一方争强好胜,二者相处,必然发生争讼之事;如果将其视为独立的个体,一个人内心阴暗而外表刚强,很容易与他人发生争讼。
《周易·序卦传》解释卦之排列生发原理,对于相邻的“需”“讼”二卦,认为“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考之以历史,以上观点并非纯粹出于抽象的推论,而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相吻合。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低下,物资匮乏,生存是人们普遍面临的严峻挑战,因为饮食极易引起冲突。随着生产的发展,生存不再是大的问题,“饮食”也就不局限于食物,可以理解为人的一切现实需求,即对社会资源的私有化占有。社会资源毕竟有限,而人的占有欲望无穷,纷争在所难免。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攻伐,多与现实的利益冲突相关。综合讼卦的卦象及后人的注解,讼的产生根源有二:一是利益冲突,二是沟通不畅,对其进行治理也应当从这两方面着手。
其二,矛盾纠纷的预防之要。广而言之,除了常见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刑事犯罪均属于矛盾纠纷的范畴,化解矛盾纠纷不仅需要当事人和社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还可能破坏社会关系,影响和谐安定。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应当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应对,把矛盾纠纷的预防当作更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切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也代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讼卦的象辞除了解释该卦的结构与取意,还阐明了该卦的用意:君子以作事谋始。既然矛盾纠纷不能绝对避免,与其放任其发生,不如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加以预防,杜绝讼端。王弼注《周易》讼卦,引用孔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认同孔子的无讼主张,进而指出:“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其探讨争讼兴起的原因,不是简单指责人心不善,而是深刻认识到了制度层面的根源问题,即缺乏契约和法律的规范,因为只有明确界定物的归属、权利的边界、职责的范围,才能消弭争讼,这与老子“有德司契,无德司彻”的主张相一致。
其实,定分止争是先秦法家提出的重要思想,尽管其工具主义的法律观与现代法治精神不尽契合,但在解释和解决争讼的问题上确有合理之处。《商君书·定分》举例说明:“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商鞅尤其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唯有通过立法“定分”,才能为人们确立起共同的行为规则,否则社会将陷入纷乱无序的状态。立法不仅有助于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同样需要依靠良好的法律。
其三,矛盾纠纷的化解之策。矛盾纠纷令当事人处于对立冲突状态,明争暗斗,劳神费力,终究要寻求解决的出路。汉字讼的本义及《周易》讼卦的取意都是争辩,从造字法上还可以对此作进一步的解读。清代段玉裁对讼的注解是“争也。公言之也。”依笔者理解,“公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言之于公,确定矛盾纠纷的解决主体。由于当事人各执一端,僵持不下,只好对簿公堂,交由第三方居中裁判。讼卦的彖辞“利见大人,尚中正也。”“大人”即听讼之主,对于矛盾纠纷尤其是诉讼,需要德高位尊的权威人士调停裁决,否则不能明察真相、识辨冤屈、公正处理。二是公言为是,确定矛盾纠纷的裁判标准。当事人都有各自的主张和抗辩理由,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必须超越当事人的偏见和私利,应当以合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法律和习惯作为依据。诉讼的产生,表明面对矛盾纠纷,人们已经抛弃原始的私力救济,有了依法解纷的自觉意识,同时还具备法律、法庭、法官的制度前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法律总有空白、模糊性和滞后性,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考验着执法司法者的智慧和担当。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裁判权,其权威不仅仅来自于法官身份,更来自法官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以及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倡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避免对法院的过度依赖,因为法不等同于诉讼,并非所有矛盾纠纷都必须或者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而是要通过法定的解纷方式、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加以解决。
其四,矛盾纠纷的应对之道。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但讼卦始终贯彻慎讼、及时止讼、无讼的核心思想。讼卦的卦辞“有孚,窒惕,中吉,终凶。”矛盾纠纷导致诉讼,不能以其他方式有效解决,实在是因为冲突已不可调和。即使不得不面对诉讼,只要诚实守信,戒惧谨慎,和平沉静,同样获吉。相反,如果争强好胜,偏执极端,必定争讼到底,胜诉亦凶。朱熹《周易本义》对此的阐释是:“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即占问诉讼的吉凶,关键不在于遭遇的诉讼本身,而在于当事人如何应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体现了《周易》的辩证思想,这从讼卦六爻的演化过程中体现得更加清晰。
初六爻辞“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其象辞“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一旦产生矛盾纠纷或者进入诉讼,最好的办法是积极面对,稍作解释就能辩明是非,化解分歧,不要持续纠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此见好就收,代价最小,效果最佳。九二爻辞“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如不能抗争,或者主动回避诉讼,或者坦然接受败诉结果,退而守之,及时止损,凭借原有资源,亦能免除灾祸。诉讼不应是人的生存常态,不要执著于一时之意气、一事之是非、一物之得失,处柔不争,相时而动,才是应当坚守的长久之道。其后的六三爻、九四爻进一步深化了这样的思想。上九爻辞“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裭之。”按《周易》阳极成阴、盛极而衰的道理,一味逞强之人,凡有讼必争到底,即使因此得利受赏,终必失之,不可长保,不值得褒扬提倡。故上九象辞“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现代社会,人的权利意识觉醒,逢利必争、锱铢必较的现象并不鲜见,面对矛盾纠纷针锋相对,得理不饶人,无理也纠缠,绝不甘于示弱。更有甚者,一些人唯利是图,利用法律缺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将神圣的司法作为谋利的工具,不仅要从道德上加以谴责,更要从法律上予以规制和惩戒。
《周易》讼卦蕴含的尊崇法治、防治并重、定分止争、慎讼无讼的深刻思想与当今倡导的诉源治理多有相通之处,折射出传统文化的恒久生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运用现代法治理论进行制度的系统构建,也有必要挖掘经典古籍的时代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制度落地生根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