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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在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刑
作者:徐波  发布时间:2023-04-21 13:59: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用射钉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结果被森林公安查获,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野外捡拾一根带有红外瞄准器的枪管和部分铅弹,随后在市场上购买射钉器、射钉炮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用于猎捕野物。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力,被认定为刑法上所禁止的非制式枪支。

2022年4月11日晚上,李某某、杨某某邀约一起,携带组装的射钉枪以及铅弹、头灯、热成像仪等猎捕工具,在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射杀一只“麻羊子”。4月12日凌晨,李某某、杨某某被巡逻的森林公安抓获,经过调查取证,二人如实供述了猎杀事实。经鉴定,二人猎杀的“麻羊子”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含生态价值)。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赔偿公益诉讼。

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的猎杀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遂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李某某、杨某某二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用5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中华斑羚在很多地方都俗称为“麻羊子”或“野山羊”,在生态保护立法未完善之前,不少地区都有捕猎中华斑羚的习惯,造成中华斑羚濒临灭绝,现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被告人无视生态保护禁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中华斑羚,造成本已濒危的野生物种人为减少,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应依法惩处。同时,二人被判处刑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杜绝非法猎捕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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