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指形体状貌;神,是气质精神。庄子提出:精神生于道,形本生于精。荀子主张:精神居形体,犹如火之燃烛矣。范缜认为: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形神之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形与神互为表里,不可分离,无可争议。正如《易经》所言:一阴一阳之谓道。形为阳,神为阴,阳者之光,熠熠生辉,阴柔之德,温润人心。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展示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这个进程中,亦可从形与神的角度思考和谋划人民法院的发展。
人民法院的形首先表现为法院的建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力机关,惩恶扬善,定分止争,要有审判权威、司法公信,应该有值得人民信赖的形象,金碧辉煌大可不必,庄严肃穆确有必要。法院的总体面貌、窗口设置、功能布局、风格特色都直接关乎到法院的形象。宏伟大气的审判大楼象征国家司法权力的威严,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让人心情舒畅,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令人心存敬畏。由于中西方审美以及公平正义观念的差异,法院建筑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貌。前些年,各地新修建法院多采用欧式建筑风格,设计有巨大的廊柱和穹顶,造型典雅华丽,能够体现法院的庄重气质,但是走进这样的法院仿佛置身国外,难免心生违和感。人民法院的建筑,除了考虑办公办案的功能需求外,还应当融入更多的民族传统文化元素,既具有法院的庄重特色,又符合广大群众的审美取向,这也是人民法院文化自信的一种表现。除了建筑,法院一切能为人们感知的物资装备,甚至法院干警的制服,都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法院的形象,会影响人们对法院的认知。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名也。”百姓的命运幸福皆有系于法,法院的形固然重要,法院的神才是至为根本的存在。法院的神,抽象飘渺,必须依赖法院干警才能树立和体现。具体而言:其一是法院干警的素质,让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具有信心;其二是法院干警的活动,让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高度认同。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权力不可谓不大,关系人们的财产自由生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基本得到落实,这对法院干警的素质提出了极高要求。法院干警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要有极高法律职业道德,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还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努力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惟有如此,国家才能放心把审判权交给法院人行使,人民的法治信仰才能树立。
就人民法院而言,形神二者的关系存在三种形态:其一是有形无神。法院建筑大气豪华,办公环境现代优越,法院干警待遇优厚,但是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腐败、作风恶劣。这样的形徒有其表,实质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种与神形成极度反差的形,不仅不值得骄傲,反而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必然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其二是有神无形。法院办公办案条件落后,职业保障严重不足,但是法院干警精神状态良好,审判执行活动公正高效文明。这样的神值得褒扬肯定,但是客观上却难以实现。司法廉洁和优秀的司法作风,离不开法院干警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样离不开完备的制度保障,否则无法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能建立法院干警应有的职业尊荣,廉洁和作风根本无从谈起。形和神并不总是完全对等匹配,上述两种情形不过是极端的论说,客观上并不会存在,但有助于对二者关系的理解,提示我们所要追求的应当是第三种形态,即形神兼备。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对司法服务的质量效率要求更高,客观上需要不断增大对人民法院硬件建设的投入,改善干警工作条件,提高职业保障力度。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民法院的形必然会逐步向前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法院职业的吸引力增强,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院,也必然进一步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
世间无独燃之火,形神不可偏废。正如孔子有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人民法院在追求形与神的协调发展中,二者构成良性循环,推动着人民法院事业不断向着更高的层级发展。当人民法院的形与神都达到相当水平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就在法院领域得到了实现。